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或“公
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经认真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西凤茹女士的个人简历和相关资料的审阅情况,未发
现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第 147 条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亦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具备担任
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提名西凤茹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在独立
董事候选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