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调整公司募投项目部分设备
选型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经投入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将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的需
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3、同意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人民币 12,454.85 万元置换先期
(截止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12,454.85 万元。
二、关于调整公司募投项目部分设备选型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调整募投项目部分设备选型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设备的
配套能力和利用率,有利于促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效益的提升。公司本次对
募投项目部分设备选型的调整,其调整内容及程序上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
2、本次调整仅涉及募投项目部分设备选型的调整,不构成募集资金用途变
更,不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不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不变更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募投项目的投资金额与项目内容均不发生变化,不存在变
相改变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股东的权益。
3、同意本次调整公司募投项目部分设备选型的方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胡 轶 刘晓华 刘奕华
2017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