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东南
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网架”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公司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东南网架本次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一、东南网架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915 号”《关于核准浙江东南网
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东南网架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
行股票 179,870,000 股,发行价格为 7.7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1,384,999,000.00
元 , 减 除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28,641,386.79 元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1,356,357,613.21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9 月 26 日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
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
“天健验【2017】379 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总额不超过 138,5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计划项目总投资 计划投入募集资金
1 14万吨钢结构工程项目 166,800.00 138,500.00
合计 166,800.00 138,500.00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
拟投入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
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
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
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
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情况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
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
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先期投入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天健(2017)第 号”
《关于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根据该报告,截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 60,116.85 万元,拟以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的自筹资金金额为 60,116.85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占总投资的比例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项目支出 合 计 (%)
14 万吨钢结构
166,800.00 60,116.85 60,116.85 36.04
工程项目
合 计 166,800.00 60,116.85 60,116.85 36.04
三、本次置换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情况
2017 年 10 月 1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
筹资金的议案》,同意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60,116.85 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并
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并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规的要求。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光大证券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
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
2、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
法律程序。
3、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4、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之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伍仁瓞 李 建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