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53 证券简称:集智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8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集
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数量为3,909,706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8.1452%;本次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3,137,427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6.536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7年10月23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集智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178 号)的核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00万股,发行价格为
14.08元/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718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1,200
万股股票于2016年10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股本总额为36,000,000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48,000,000股。
根据公司2017年5月4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2016年12月31日总股本48,000,000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
送红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7年5月19日分配完毕,对公司股本总额无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48,000,000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为36,0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75%;无限售条件股份12,000,000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25%。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陈旭初先生、俞金球女士、杭州士兰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士兰创投”)、浙江联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联德创投”),共计四名股东。
上述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所做的承诺如下: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锁定承诺
1、公司股东陈旭初和俞金球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该
部分股份;如果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则本人直
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在十二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陈旭初和俞金球还承诺:上述承诺期满后,在本
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
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股东士兰创投、联德创投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
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该部
分股份。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
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启动
股价稳定措施。
2、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3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
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在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增持公司股票的条
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
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
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
度薪酬总和(税后,下同)的20%,但不超过该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增
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现任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启动程序
(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预案之2、(1)规定的条件发生之日起10个
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
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
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4、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
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
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金额=每名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即
其上年度薪酬总和(税后)的20%)-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董事、高级管
理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和
/或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
实际控制人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
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
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四)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
述承诺。
(五)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
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
的情形。
(六)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
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七)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7 年 10 月 23 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数量为
3,909,70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1452%;本次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
量为 3,137,4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5363%。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4 名,2 名自然人股东,2 名为非国
有法人股东。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实际可上市
所持限售股份总 本次解除限售
序号 股东名称 流通股份数量 备注
数(股) 股份数(股)
(股)
杭州士兰创业投资
1 1,498,235 1,498,235 1,498,235
有限公司
浙江联德创业投资
2 1,381,765 1,381,765 1,381,765
有限公司
3 陈旭初 778,235 778,235 194,559 备注 1
4 俞金球 251,471 251,471 62,868 备注 2
合计 3,909,706 3,909,706 3,137,427 -
备注 1:陈旭初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承诺,其所持的公司
股份在本次解除限售后,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集智股份的 25%。
备注 2:俞金球现任公司财务总监,根据承诺,其所持的公司股份在本次解
除限售后,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集智股份的 25%。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36,000,000 75% 3,137,427 32,862,573 68.4637%
首发前限售股 36,000,000 75% 3,909,706 32,090,294 66.8548%
高管锁定股 0 0 772,279 772,279 1.6089%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2,000,000 25% 3,137,427 15,137,427 31.5363%
股份总数 48,000,000 100% 48,000,000 100%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1、集智股份本次部分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
求;
2、集智股份本次部分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的数量、实际可流通股份数量
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和股东承
诺;
3、持有集智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时作出的相关承诺;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集智股份与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
因此,保荐机构对集智股份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