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甘肃金城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伟、梁福利律师
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经作出的如下承诺:即
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正本以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可
靠。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
列资料: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
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关于拟将公司拥有的酒业相关部分资产及负债划转至
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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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申
请继续停牌暨进展公告、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等身份证明文件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之规定,
按照律师行为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如
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经
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临
时会议决定召开。
2.2017 年 8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zse.cn/)刊登了《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7
年 9 月 23 日 , 公 司 董 事 会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刊登了《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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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23 日 , 公 司 董 事 会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刊登了《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拟将公司拥有的酒业相关部分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全
资子公司的公告》;2017 年 9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刊登了《甘肃皇台酒
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公告》;2017 年 9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刊登了《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继续停牌暨进
展公告》;2017 年 9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zse.cn/)刊登了《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
告》;2017 年 10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刊登了《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
告》。
3.本次会议公告列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需
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出席会议的登记方式等
事项。
4.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0 月 17 日 14:30
在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建路 55 号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
公司皇苑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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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公告一致。公司董事长胡振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5.经本所律师查验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皇台酒业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公司本
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17 年 10 月 17 日的股市交易时段,即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结束。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
为:2017 年 10 月 16 日 15:00 开始至 2017 年 10 月 17 日
15:00 结束。
该网络投票时间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公告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已履行了相关
通知和公告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也已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集与召开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名。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1 名,参与网络平
台投票的股东 11 名,所有参与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和代
表 公 司 股 份 共 计 62,053,009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34.9776%。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证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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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股东进行网络投票
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2.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长胡振平先
生、股东代表刘兴明先生、监事会主席石峰先生、公司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杨新年先生、董事闫立强先生、
何维角先生、谢维宏先生(董事会秘书)、华卫兵先生及独
立董事常红军先生、王森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叶玉璀先生、
监事柴娟女士均有资格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股东、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六项:
(一)审议《公司章程(2017 年修订)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拟将公司拥有的白酒业务相关部分资产
及负债划转至全资子公司甘肃皇台酿造有限公司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拟将公司拥有的葡萄酒业务相关部分资
产及负债划转至全资子公司甘肃凉州皇台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的
议案》;
(四)审议《关于为孙公司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五)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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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议《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申
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与公司董事会公告的内容一致,并由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的提
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了现场投票表决和
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符合《甘肃皇台酒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推举证
券事务代表杨新年先生为唱票人,股东代表刘兴明先生、监
事代表叶玉璀先生为计票人,监事会主席石峰先生、见证律
师王伟为监票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
代理人以记名方式投票逐项表决,表决票经杨新年先生、叶
玉璀先生、刘兴明先生、石峰先生及本所律师王伟现场计票、
监票,并当即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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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如下:
1.针对第一项审议《公司章程(2017 年修订)的议案》,
投票结果显示,37,350,10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0.1906%;24,667,908 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9.7529%;35,000 股弃
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64%。此项议
案未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同意,未获得通过。
2.针对第二项审议《关于拟将公司拥有的白酒业务相关部
分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全资子公司甘肃皇台酿造有限公司的议
案》,投票结果显示,62,018,00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36%;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35,000 股弃权,占
出席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64%。此项议案获得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436%同意,获得通
过。
3.针对第三项审议《关于拟将公司拥有的葡萄酒业务相关
部分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全资子公司甘肃凉州皇台葡萄酒业有限
公司的议案》,投票结果显示,62,018,009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36%;0 股反对,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35,000 股
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64%。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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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436%同
意,获得通过。
4.针对第四项审议《关于为孙公司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议
案》,投票结果显示,62,018,00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36%;35,000 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64%;0 股弃权,
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此项议案获
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436%同意,获得
通过。
5.针对第五项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的议案》,投票结果显示,62,018,00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36%;35,0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64%;0 股弃
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此项议
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436%同意,
获得通过。
6.针对第六项审议《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筹划重大资产
重组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因股东上海厚丰投资有限公司为
交易对手方,已回避表决。该议案的投票结果显示,
27,283,00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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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0.0000%。此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 100%同意,获得通过。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本所留存壹份,公司留存
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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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专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皇台酒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
意见书》之签署页)
经办律师 王 伟(签字):
经办律师 梁福利(签字):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盖章):
签署日期:2017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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