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台酒业: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0-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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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甘肃金城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伟、梁福利律师

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经作出的如下承诺:即

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正本以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可

靠。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

列资料: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

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关于拟将公司拥有的酒业相关部分资产及负债划转至

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临时

1

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申

请继续停牌暨进展公告、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等身份证明文件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之规定,

按照律师行为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如

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经

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临

时会议决定召开。

2.2017 年 8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zse.cn/)刊登了《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7

年 9 月 23 日 , 公 司 董 事 会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刊登了《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7 年

2

9 月 23 日 , 公 司 董 事 会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刊登了《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拟将公司拥有的酒业相关部分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全

资子公司的公告》;2017 年 9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刊登了《甘肃皇台酒

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公告》;2017 年 9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刊登了《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继续停牌暨进

展公告》;2017 年 9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zse.cn/)刊登了《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

告》;2017 年 10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刊登了《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

告》。

3.本次会议公告列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需

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出席会议的登记方式等

事项。

4.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0 月 17 日 14:30

在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建路 55 号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

公司皇苑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董

3

事会公告一致。公司董事长胡振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5.经本所律师查验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皇台酒业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公司本

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17 年 10 月 17 日的股市交易时段,即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结束。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

为:2017 年 10 月 16 日 15:00 开始至 2017 年 10 月 17 日

15:00 结束。

该网络投票时间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公告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已履行了相关

通知和公告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也已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集与召开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名。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1 名,参与网络平

台投票的股东 11 名,所有参与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和代

表 公 司 股 份 共 计 62,053,009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34.9776%。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证明文

4

件,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股东进行网络投票

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2.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长胡振平先

生、股东代表刘兴明先生、监事会主席石峰先生、公司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杨新年先生、董事闫立强先生、

何维角先生、谢维宏先生(董事会秘书)、华卫兵先生及独

立董事常红军先生、王森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叶玉璀先生、

监事柴娟女士均有资格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股东、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六项:

(一)审议《公司章程(2017 年修订)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拟将公司拥有的白酒业务相关部分资产

及负债划转至全资子公司甘肃皇台酿造有限公司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拟将公司拥有的葡萄酒业务相关部分资

产及负债划转至全资子公司甘肃凉州皇台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的

议案》;

(四)审议《关于为孙公司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五)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5

(六)审议《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申

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与公司董事会公告的内容一致,并由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的提

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了现场投票表决和

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符合《甘肃皇台酒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推举证

券事务代表杨新年先生为唱票人,股东代表刘兴明先生、监

事代表叶玉璀先生为计票人,监事会主席石峰先生、见证律

师王伟为监票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

代理人以记名方式投票逐项表决,表决票经杨新年先生、叶

玉璀先生、刘兴明先生、石峰先生及本所律师王伟现场计票、

监票,并当即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6

表决结果如下:

1.针对第一项审议《公司章程(2017 年修订)的议案》,

投票结果显示,37,350,10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0.1906%;24,667,908 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9.7529%;35,000 股弃

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64%。此项议

案未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同意,未获得通过。

2.针对第二项审议《关于拟将公司拥有的白酒业务相关部

分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全资子公司甘肃皇台酿造有限公司的议

案》,投票结果显示,62,018,00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36%;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35,000 股弃权,占

出席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64%。此项议案获得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436%同意,获得通

过。

3.针对第三项审议《关于拟将公司拥有的葡萄酒业务相关

部分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全资子公司甘肃凉州皇台葡萄酒业有限

公司的议案》,投票结果显示,62,018,009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36%;0 股反对,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35,000 股

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64%。此项

7

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436%同

意,获得通过。

4.针对第四项审议《关于为孙公司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议

案》,投票结果显示,62,018,00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36%;35,000 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64%;0 股弃权,

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此项议案获

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436%同意,获得

通过。

5.针对第五项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的议案》,投票结果显示,62,018,00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36%;35,0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64%;0 股弃

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此项议

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436%同意,

获得通过。

6.针对第六项审议《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筹划重大资产

重组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因股东上海厚丰投资有限公司为

交易对手方,已回避表决。该议案的投票结果显示,

27,283,00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8

的 0.0000%。此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 100%同意,获得通过。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本所留存壹份,公司留存

贰份。

(以下无正文。)

9

(本页无正文,专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皇台酒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

意见书》之签署页)

经办律师 王 伟(签字):

经办律师 梁福利(签字):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盖章):

签署日期:2017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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