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规模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
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出席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认真审核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
调整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规模的议案》等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规模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确保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顺利进行,经慎重考虑,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减了本次发行拟
募集资金规模,由不超过人民币 69,300 万元(含 69,300 万元)调整为不超过
人民币 52,000 万元(含 52,000 万元)。经审核,我们认为:
1、本次审议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董事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2、公司本次调整、修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预案及可行性分
析报告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切实可行,
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将为公司及全体
股东创造更多的价值。
3、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有关规定,对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进行修订,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事宜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我们认
为公司本次修订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完成后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规模进行的
调整,同意上述审议事项。
独立董事:
吴国平 周黎安 朱天乐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