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募投项目部分设备选型调整追认事项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募投
项目部分设备选型调整追认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已发生的募投项目部分设备选型的调整,不构成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没有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没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没有变更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没有改变募投项目的产能;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
2、已发生的募投项目部分设备选型的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股东的权益。
3、同意对公司募投项目部分设备选型已发生的调整,予补充追认。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募投项目部分设
备选型调整追认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胡 轶 刘晓华 刘奕华
2017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