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
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吉林
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对《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
了认真审议并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进行回避,会议的
表决和决议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放弃控股
子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暨
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吕桂霞 王 哲 毕 焱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