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苏州宝馨
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和
友智科技的资金需求分次向友智科技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财务资
助,该笔款项的获取有助于解决友智科技投资项目建设对资金的需求,降低其融
资成本,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友智科技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财务风
险处于可控制范围之内。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友智科技提
供财务资助事项。
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后
期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
升公司经营效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已全部完成,符合将节余募集
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条件。公司本次拟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及后期利息收
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公司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及后期
利息收入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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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独
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龚菊明________________
成志明 ________________
张 薇 ________________
2017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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