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 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
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吉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孙军先生的个人履历及工作实绩,我们认为其具备与董事长职权相适
应的任职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职资格。
本次董事长的选举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选举孙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
员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
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
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
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
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同时,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
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孙军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张亮先生担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聘任张忠伟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聘任王德恒先生、由克利先生、张
华先生、辛大成先生、张亮先生、刘龙先生为副总经理。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康少华:
单亚明:
陈国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