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资产的事项
1、 本次收购事项符合公司未来战略发展需要,进一步推进了公司业务的转
型升级,本次收购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
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2、 本次收购事项的定价原则是公司与交易对方根据评估机构的评结果进行
协商确定,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
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公司与转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 截至本次收购公告披露日,本次收购交易对方与公司不构成关联方,本
次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审议的本次收购事项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任 红 王新安 王焕然 葛 勇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