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力星股份 证券代码:30042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零一七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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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力星股份/上市公司
指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421
/本公司/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励计划/本计划 (草案)
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
限制性股票 指
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根据本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
有效期 指
购注销完毕之日的时间段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的期限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解除限售日 指
票解除限售之日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解除限售条件 指
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激励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考核办法》 指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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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力星股份提供,本计划所
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
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
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
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力星股份股东是否公
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力星股
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
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
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
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
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
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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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
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
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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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力星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
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力星股份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
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32 人,包括:
1、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获授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股本总额
姓名 职务
号 股票数量 票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1 赵高明 董事、副总经理 30.00 10.00% 0.23%
2 陈芳 财务总监 27.00 9.00% 0.21%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3 243.00 81.00% 1.86%
务)人员(30 人)
合计 300.00 100.00% 2.30%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力星股份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2、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300 万股(最终以实际认购数量为
准),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公司股本总额 13,055.47 万股的 2.30%,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不设置预留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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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且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标的股票累
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 54 个月。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
程序。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内;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3、限售期与解除限售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限售。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
售期,分别为 18 个月、30 个月和 42 个月,均自授予之日起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享有进行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等处置权。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
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
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安
排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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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0 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0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2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54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1、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3.24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每股 13.24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6.48 元的 50%,为每股 13.24 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6.02 元的 50%,为每股 13.01
元。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授予条件
(1)力星股份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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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申请对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必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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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授予价格。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回购
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以公司 2016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为基数,2018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并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不低于 7,500 万元
以公司 2016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为基数,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并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不低于 9,000 万元
以公司 2016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为基数,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并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不低于 10,800 万元
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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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并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本公司在设置业绩考核指标
时,主要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公司业务所处行业的未来发展等几个因素,并
结合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定位,从制定激励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角度,
设置了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激
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之和。
4、个人考核条件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
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标
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比例。
A B C D
评价标准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年度考核结果(S) S≥90 90>S≥80 80>S≥60 S<60
考核系数 1 0.8 0.6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C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
个人绩效考核“优秀”/“良好”/“合格”,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 档,则上一
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
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
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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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力星股份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力星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
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
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
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力星股份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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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力星股份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激励计划将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力星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
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期股权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程
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本股
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力星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力星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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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的 1%。经核查,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力星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部
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0%。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
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力星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力星股份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力星股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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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18 个月后,
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次解除限售。在解除限售期内,若达到本计划
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解除限售:第一次解除限售期为限
售期满后第一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
第二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的第二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
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第三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的第三年,激励对象可
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限售期建立了严格的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
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力星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 2006 年 3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
摊销计入会计报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
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在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为企业对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以
下规定进行处理:完成限售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解除限售的换取
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
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
表明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解除
限售日调整至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权益工具数量。
对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售期,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得到满足
的期间。对于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解除限售期为授予限
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至可解除限售的期间;对于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
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限售期的长度。可解除限售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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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
权利的日期。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
务顾问认为力星股份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
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
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
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
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
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同时,力星股份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
激励计划所获得的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
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力星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
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力星股份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业
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净利润指标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及企业成长性。
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
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业绩考
核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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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单元层面于每个考核年度设置年度业绩指标,在达到一定业绩目标的前
提下,激励对象所属业务单元整体获授限制性股票方可按设定的比例解除限售。
该考核指标能够带动公司各个业务单元对业绩的敏感度,积极应对公司提出的业
绩条件。
除公司层面及业务单元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力星股份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
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
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
的条件。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力星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
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
1、力星股份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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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持有
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
2 项规定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
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
2、特请投资者注意,力星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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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
1、《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4、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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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