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赛摩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相关文件后,
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 本次重组的实施系公司为实现资产优化整合之目的而进行,有利于增强
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
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 本次重组方案以及相关附生效条件的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组方案具有可操作性。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晓华
陈慧谷
朱学义
2017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