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0612 证券简称:焦作万方 公告编号:2017-055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股东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际油气”)于 2017 年 8 月 8 日
与樟树市和泰安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泰安成”)签署了《股份
转让协议》,将洲际油气持有的本公司 104,612,990 股股份转让给和泰安成,每股转让
价格为 10.388 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1,086,719,740.12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7
年 8 月 11 日对外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7 年 10 月 13 日,本公司收到洲际油气《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和《股份
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等文件。协议内容如下:
一、《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7 年 9 月 12 日,洲际油气与和泰安成、张达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就共管账户事宜进行补充,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樟树市和泰安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丙方:张达
鉴于:甲方、乙方于 2017 年 8 月 8 日签署了《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樟树市和
泰安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
约定甲方将所持焦作万方 104,612,990 股普通股股份(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截至本
补充协议签署日,乙方已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以乙方名义开立了甲乙双方共
管的银行账户,且乙方向共管账户支付了现金 1,086,719,740.12 元。
就上述账户共管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共同
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方指定丙方参与对上述银行账户实施共管。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三
个工作日内,甲方、乙方将上述共管银行账户的共管方变更为甲方、乙方和丙方三方
共管。
第二条 甲方、丙方向乙方承诺:
1、出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甲乙双方应当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共管的情形时,
甲方和丙方应予无条件及时配合乙方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共管。如丙方未完全按照
《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配合乙方解除上述银行账户共管,即视为甲方对《股份转让协
议》项下约定义务的违反,甲方应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2、如甲方与丙方之间涉及任何法律纠纷,均不得作为甲方、丙方未按照《股份转
让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的抗辩理由。
二、《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2017 年 10 月 12 日,洲际油气与和泰安成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樟树市和泰安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甲乙双方于 2017 年 8 月 8 日签署了《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樟树市和泰安
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甲方将所持焦作万方股份有限公司 104,612,990 股普通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转让给乙方。
2、根据《股份转让协议》3.2.1 条约定的“在乙方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
价款后 20 个工作日内,甲方须负责解除标的股份的质押、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并同
时将标的股份质押给乙方”,乙方已按照《股份转让协议》之约定于 2017 年 8 月 17 日
向共管账户支付了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柒亿元。在乙方支付该笔款项后的 20 个
工作日内(即最迟至 2017 年 9 月 14 日),甲方未能按照约定全部解除标的股份的质押
及其他权利限制,且未能将标的股份质押给乙方(以下简称“甲方迟延事项”),根据
《股份转让协议》11.1 条及 11.2 条的约定,甲方应按照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的 10%向
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就上述甲方迟延事项,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共同遵照执
行:
第一条 甲方须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前解除标的股份的全部质押、冻结及其他权
利限制(甲方无需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将标的股份同时质押给乙方),且须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批准本次股份转让事宜的全部资料。
甲方应于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股份转让确认书》或其他同
意文件后 1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的全部资料,并在中登公司深圳
分公司要求缴纳相关税费的当日缴纳完毕全部税费,关于双方税费的最终承担仍以《股
份转让协议》 8.1 条约定为准。同时,甲方应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上述事项。
第二条 在甲方完成上述第一条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乙方同意不再追究甲方迟延
事项的相关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第三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任何一方如有违约,违
约方应在守约方提出要求的 3 日内改正。否则,守约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并要求
违约方按照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的 12%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方对造成守约方的
任何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条 自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如甲方再发生任何实质性的违约行为,除按
照上述第三条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按照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的每日 0.05%
向乙方支付罚息,罚息起算时间自 2017 年 9 月 15 日开始计算,至违约行为得以纠正
或违约行为涉及的相关义务得以履行之日止,若违约方最终未能纠正违约行为的,罚
息计算截止到罚息和本协议第三条之违约金都足额缴纳完成之日止。但乙方书面决定
不予追究的除外。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