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7]鄂今非字第 064 号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 64 号湖光大厦九楼 邮编:430071
电话:027-87896528/38/48 传真:027-87896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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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公司委托,指派本所赵力国和林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了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5、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授
权委托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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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法律问题出
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17 年 9 月 26 日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作出决
议,并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关
于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
上述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2017年10月12日下午2:30在武汉东湖开发区
武大科技园武大园三路八号国创高科实业集团办公大楼二楼四号会议
室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方式等与会
议通知所载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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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根据对出席本次现场会议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代表的授
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的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股份数为 212,131,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49.0982 %。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3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5 %。
4、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中介机构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和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和会议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公告的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
审议事项相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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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
本所律师共同对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统计了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所列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所列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现场和网络投票总计 212,137,900 股, 212,131,600 股赞成,
6,300 股反对, 0 股弃权,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 0.0030% ; 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反对 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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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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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岳琴舫
见证律师:赵力国
林迪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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