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 0 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目 录
一、会议须知 ............................................. 1
二、会议议程 ............................................. 2
三、会议议案
议案一 关于公司符合配股条件的议案 ........................ 4
议案二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方案的议案 ....... 5
议案三 关于 2017 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 8
议案四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配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议案 ............................................... 9
议案五 关于公司配股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10
议案六 关于本次配股后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
的议案 .................................................. 11
议案七 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 .......... 12
议案八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配股相关事宜的
议案 .................................................... 16
议案九 关于房地产业务的专项自查报告的议案 ............... 18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
《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务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股东大会设秘书处,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处理相关事宜。
二、股东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上海证监局《关于
维护本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秩序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不向股东发放礼品。
四、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应认真履行法定义务,
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
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大会秘书处将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五、股东大会召开期间,股东事先准备发言的,应当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并填写“股
东大会发言登记表”。
六、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也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七、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八、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
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九、为了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
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进入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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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14:00
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彰武路 50 号同济君禧大酒店三楼多功能厅
主 持 人:丁洁民
出席人员:1、股东及授权代表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议 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大会秘书处报告到会股东、股东代理人人数及股份总数
二、宣读会议须知
三、审议大会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配股条件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方案的议案》(逐项审议);
3、审议《关于 2017 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度配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配股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本次配股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
7、审议《公司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
8、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配股相关事宜的议案》;
9、审议《关于房地产业务的专项自查报告的议案》。
四、股东发言及提问
五、投票表决
1、大会秘书处第二次报告到会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股份总数。
2、推选监票人。
3、股东现场投票表决。工作人员进行统计,大会休会。
六、大会秘书处宣读现场表决结果
(注: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待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2
将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结果合并,经律师见证后形成股东大会决议)
七、宣读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八、律师对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议案表决结果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九、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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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符合配股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提升公司竞争能力,公司拟向原股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董事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上市公司配股条件进行逐项核查和谨慎论证后,认为:公司
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财务状况良好、财务会计文件无虚
假记载、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关于上市公司配股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公司具备申请配股的资格和条件。
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6 月 22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符合配股条件的
说明》。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审议。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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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定了公司 2017 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方案,具体内
容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配股)的方式进行。
3、配股基数、比例和数量
本次配股拟以实施本次配股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按
照每 10 股配售不超过 3 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配售股份不足 1 股的,按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若以公司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的总股本 624,761,516 股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配售不超过 3 股的比
例向全体股东配售,本次配股总数量为不超过 187,428,454 股。最终配股比例和
配股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配股实施前,若因公司送股、转增及其他原因引起总股本变动,配股
数量按照变动后的总股本进行相应调整。
4、配股价格及定价原则
(1)配股价格:以刊登配股发行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基
数,采用市价折扣法确定配股价格;最终的配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
的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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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价原则为:
①采用市价折扣法进行定价;
②不低于发行前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③综合考虑公司的发展前景、发行时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上的价格、市盈率、
市净率状况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等因素;
④考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及项目资金使用安排;
⑤由公司董事会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配售对象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董事会将确定本次配股股权登记日。配售对象为
配股股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同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诺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其可获
配售股份。
6、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 6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额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1 宝鸡高新区污水处理厂 TOT+BOT 项目 29,949.98 29,300.00
2 马尾君竹河综合治理和运营维护 PPP 项目 10,262.00 6,200.00
收购惠州八污、叡赛科、雄越泰美、潼湖雄
3 12,359.38 10,800.00
达之 100%股权及偿还原股东方借款
4 惠州八污提标改造工程 1,600.00 1,600.00
收购肇庆同济、四会同济、肇庆金渡、肇庆
5 5,750.00 5,500.00
禄步之 30%股权
6 偿还标的公司银行借款 8,222.87 6,600.00
合计 68,144.23 60,000.00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情况
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项目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
6
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不足上述项目
拟投入募集资金额时,缺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7、配售时间
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配股后的六个月内择机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
8、承销方式
本次配股采用代销方式。
9、本次配股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本次配股实施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配股完成后的全体股东依其持股比例享
有。
10、本次配股相关决议的有效期
与本次配股有关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11、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
本次配股完成后,获配股票将按照有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逐条审议通过,并经
第八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修订,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审议,本议案各子议案需逐条表决。
公司配股方案尚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方案为准。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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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定了公司 2017 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具体内
容请详见 2017 年 9 月 28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上海
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修订稿)》。
本次配股预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修订;本次配股事宜已获得财政
部批复同意,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须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
方可实施。
请各位股东审议。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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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配股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配股方案,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宝鸡高新区污水处理厂
TOT+BOT 项目、马尾君竹河综合治理和运营维护 PPP 项目、收购惠州八污等四
家公司 100%股权及偿还原股东方借款、惠州八污提标改造工程、收购肇庆同济
等四家公司 30%股权、偿还标的公司银行借款,公司董事会拟定了《2017 年配
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
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和战略需求,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优化资本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并能
有效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性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用途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具体详见 2017 年 9 月 28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上
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配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修订稿)》。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审议。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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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配股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09]11 号)核准,公司于 2009 年非公开发行 6,900 万股新股,
募集资金净额 4.80 亿元于 2009 年 5 月 19 日到账,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
[2007]500 号)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
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公司本次配股发
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审议。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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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配股后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
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配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
分析、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 年
度配股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公告》和《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的
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审议。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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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七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完善和健全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股东树立长期投资和理
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的指示精神以及《上海同济科技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
三年(2017-2019)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致力于实现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及其
发展趋势,结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股东诉求及市场环境
等重要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有效兼顾投资
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持续发展,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经营资金需求,在即期盈利保证持续
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实施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
东。
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将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等事宜,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尊重独立董事的意见,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避免随意调
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特别是建立并落实持续、清晰、透明的现金分红政
策,形成促进现金分红的约束机制。
三、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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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
及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条件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
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
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年度盈利且累计可分
配利润为正,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支出等事项发生,且能满足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的资金需求。
未来三年(2017-2019年),公司将严格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
司2017-2019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30%。
公司在确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将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
投资活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
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对现金回报的诉求。
2017-2019年每年度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当年度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当期资金需求
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参考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
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
例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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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有必
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调整
或变更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发表明确独立意
见,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
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四、本次规划的决策、执行及调整机制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实际经营情况、
盈利规模及现金流量状况并结合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
的意见拟定,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回
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
程序。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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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规划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
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应及时修订本规划。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审议。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13 日
15
议案八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公司配股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顺利完成公司本次配股工作,在股东大会批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配
股公开发行证券方案的议案》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处理本次配
股一切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股东大会决议,办
理本次配股申报事宜;
2、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的配股方案,授权董事会全权负责方案的具体实施,
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本次配股实施时间、配股价格、配股比例、配售数量、募集资
金专项存储账户、配售起止日期、具体申报办法、相关中介机构等相关事宜;
3、授权董事会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配股有关的一
切协议和申请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以及签署本次
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4、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配股的规定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
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市场情况对发行数
量、发行价格、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配股相关内容做出适当的修
订和调整;
5、在本次配股完成后,根据配股实施结果,授权董事会对公司章程中关于
公司注册资本、股本数等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授权董事会及其委派人员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
6、在本次配股完成后,办理本次配股发行的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事
宜;
7、本次配股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
化时,本次配股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具体发行数量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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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本次配股决议有效期内,若配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按新政策
对本次配股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继续办理配股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配股发行计划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
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极其不利后果之情形下,可酌情决定对本次配股发行计划
进行调整或延迟实施;
10、若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配股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
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的百分之七十,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返还已认购的股东;
11、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配股相关的其他事宜。
12、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为本次配股的获授权人士,具体处理与本
次配股有关的事务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上述获授权人士有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
决议确定的授权范围及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在本次配股过程中处理与本次配
股有关的上述事项。
上述第 5 至 6 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有效,
其他各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审议。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13 日
17
议案九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房地产业务的专项自查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国务院及其办公厅发布的国发[2010]10 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
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2010]10 号文”)、国办发[2013]17 号
《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国办发[2013]17 号文”)
以及 2015 年 1 月 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
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关于房地产企业再融资的相关要求,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组成自查小组,对报告期
内(即: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及 2017 年 1 月至 6 月,以下简称“报
告期”)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
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
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自查。公司经自查后认为: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房地产开发
项目于报告期内不存在因国发[2010]10 号文、国办发[2013]17 号文等国务院房地
产调控政策相关规定禁止的闲置土地及炒地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
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于报告期内在相
关商品住房销售过程中,不存在因国发[2010]10 号文、国办发[2013]17 号文等国
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相关规定禁止的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行
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的
专项自查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审议。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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