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光
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审议涉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会计政
策变更等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16 年度为公司
提供的年度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审核,我们认为: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工作细致、认真,工作成果客观、公正,
能够实事求是的对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和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评价。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发布的《关于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整改工作核查情况及处理决定的通知》(财
会便〔2017〕38 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 2017
年 8 月 20 日起恢复承接新的证券业务。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在服务工作中的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具备较强的服务
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在为公司提供 2016 年度审计服务工作
中,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尽职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则执行审计工作相关要求,所作的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公司财务报
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整体情况,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
托的审计工作,能够公允的发表审计专业意见,且具有相关证券从业
资格。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 2017 年 5 月 10 日
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修订版,对公司会计政
策进行了变更,确保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
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张晖明 周国良 杨国平 史剑梅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