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典制药: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来源:深交所 2017-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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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保荐书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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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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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661 号”文核准,湖南九典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九典制药”)不超过 2,934

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已于 2017 年 9 月 12 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已承诺

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西部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认为九典制药申请其

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创业板上

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

称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中的相同)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nan Jiudian Pharmaceutical Co., Ltd.

注册资本:8,8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志宏

设立日期:2001 年 1 月 19 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2015 年 1 月 26 日

住所:长沙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健康大道 1 号

邮编:410329

经营范围:药品、二类医疗器械、消毒剂、化工产品、卫生用品、化妆品、

保健品、保健食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一类医疗器

械、中医药、生物制品、植物提取物的研发;化学药品制剂、化学药品原料药、

生物药品、消毒剂、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化工产品、食品添加剂、固体饮料的

制造;药用辅料、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中药提取物、中成药、生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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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卫生用品、化妆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的生

产;药品、医药原料、生物制品、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消毒剂、植物

提取物、医药辅料、保健品、化妆品及卫生用品、保健食品、食品、预包装食品、

散装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工产品的销

售;中成药、中药饮片的批发;医疗用品及器材的零售;生物技术开发服务、咨

询、交流服务、转让服务;中药饮片加工;药用辅料的技术研发、咨询、技术转

让;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科技文献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化学工程研究服

务;机械设备租赁;房屋租赁;场地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主营业务

九典制药主营业务为医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包括药品制剂、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植物提取物四大类别。公司产品涵盖抗感染药、抗过敏药、

消化系统药、呼吸系统药、心脑血管药、妇科药、补益类、贴剂等领域,主导产

品盐酸左西替利嗪、奥硝唑、地红霉素等原料药及口服制剂市场份额位居行业前

列。公司生产的原料药、药用辅料、植物提取物一方面用于公司药品制剂生产,

保证了公司制剂产品的质量和成本优势,另一方面还销售给其他国内外医药生产

企业等客户,拓宽了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增强了公司行业影响力。

公司是一家研发驱动型企业,成立至今一直十分注重产品研发和生产工艺技

术的创新:药品研发方面,公司主导产品均系自主研发,并在发展过程中持续进

行新药开发,目前共有 40 多个新药、仿制药品种处于研究、注册申报阶段,均

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生产工艺方面,公司通过技改、工艺优化和设备改进等手段,

加快已开发新产品的产业化进度,并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生产成本。公司为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企业、湖南省高新

技术企业,被认定为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新型凝胶膏剂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

湖南省呼吸道药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产品技术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已获

得发明专利 23 项,4 个产品被列为国家重点新产品,7 个项目分别获得湖南省科

技进步二、三等奖,10 个项目分别获得长沙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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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立情况

2003 年 7 月 28 日,湖南维康制药有限公司更名为湖南九典制药有限公司。

2014 年 12 月 15 日,湖南九典制药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由九典有限全体

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将九典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

称为“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九典有限截至 2014 年 11 月 30 日经审

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依据进行折股,折股后股份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80,58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其余净资产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全体股东按照各自在

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认购相应数额的股份。

2014 年 12 月 15 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中审亚太审字(2014)

011343 号《审计报告》,确认有限公司于基准日的账面净资产值为人民币

247,233,077.57 元。

2014 年 12 月 25 日,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北京亚超

评报字(2014)第 06014 号《评估报告》(以下简称“原《评估报告》”),确

认有限公司于基准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 31,865.05 万元。

2015 年 1 月 17 日,九典有限全体股东签署《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

起人协议》,对上述整体变更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5 年 1 月 17 日,公司召开发起人会议,审议通过了九典有限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以九典有限截至 2014 年 11 月 30 日止经中审亚太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审亚太审字(2014)011343 号《审计报告》

所确认的净资产额 247,233,077.57 元为基础,按比例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

80,580,000 股,折股后的净资产余额 166,653,077.57 元计入资本公积。各股东在

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不变。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6 日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股份公司变更登记手

续,并领取了注册号为 430181000023195 的营业执照,股本 8,058 万元,公司住

所为长沙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健康大道 1 号,法定代表人朱志宏。

(四)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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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主

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科目名称 2017 年 6 月 30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资产 225,321,598.99 234,607,223.09 180,941,078.38 145,906,505.67

固定资产 121,986,594.73 112,123,686.20 90,940,744.54 86,634,510.25

无形资产 53,719,565.27 17,436,070.23 19,688,335.28 21,611,900.31

资产合计 419,802,981.40 397,032,718.37 318,319,597.92 268,573,264.88

负债合计 71,788,099.34 73,604,593.24 63,810,754.19 58,707,207.05

所有者权益 348,014,882.06 323,428,125.13 254,508,843.73 209,866,057.83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科目名称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营业收入 215,060,992.17 376,400,199.47 290,492,436.45 266,489,389.09

营业利润 27,830,009.48 60,819,532.50 45,491,413.46 40,399,757.62

利润总额 28,399,250.29 62,655,549.08 49,525,163.01 43,590,229.36

净利润 24,586,756.93 54,527,281.40 44,642,785.90 37,786,684.9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24,586,756.93 54,527,281.40 44,642,785.90 37,792,565.2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23,403,267.24 52,966,583.47 41,214,099.05 34,156,929.01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科目名称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 19,073,774.52 55,182,572.61 32,195,183.69 30,107,644.95

投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 -39,641,830.10 -31,411,949.22 -30,156,494.03 -26,083,227.14

筹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 -6,294,591.66 13,062,967.39 4,077,105.53 -19,155,347.2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6,862,647.24 36,833,590.78 6,115,795.19 -15,130,929.41

4、主要财务指标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指标名称

2017 年 6 月末 2016 年末 2015 年末 2014 年末

流动比率(倍) 3.19 3.25 2.92 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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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动比率(倍) 1.97 2.17 1.89 1.59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16.23 18.01 19.23 20.46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期) 7.30 7.75 7.59 8.12

存货周转率(次/期) 2.68 2.59 2.35 2.37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3,618.11 7,722.32 6,193.21 5,485.23

(万元)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2,458.68 5,452.73 4,464.28 3,779.26

净利润(万元)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2,340.33 5,296.66 4,121.41 3,415.69

润(万元)

利息保障倍数(倍) 97.40 48.14 54.66 39.81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

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 4.02 4.68 6.81 9.14

后)占净资产的比例(%)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东的每

3.95 3.68 3.16 4.43

股净资产(元/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0.31 0.42 0.08 -0.32

基本每股收益(元) 0.27 0.61 0.51 0.72

稀释每股收益(元) 0.27 0.61 0.51 0.7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6.97 17.42 17.75 17.56

率(%)

注: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均按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孰低列示。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股数: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2,934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4、每股发行价格:10.37 元/股

5、发行市盈率:22.9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发行前每股净资产:3.95 元/股(以 2017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除

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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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25 元/股(按照 2017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发行市净率:1.98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9、发行数量及发行方式: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

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网下发行数量为 293.40 万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发行数量 2,640.6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即主承销商包销股

份数量为 46,876 股,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15977%。

10、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已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交

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

求禁止的除外)

11、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12、募集资金金额: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425.58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 3,600.2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26825.38 万元。中审众环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17]1160006 号《验资报告》。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志宏及其关联方朱志云、朱志纯、刘鹰承

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志宏及其关联方朱志云、朱志纯承诺:自九

典制药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九典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九典制药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九典制药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朱志云、朱志纯及其配偶刘鹰作为旺典投资的合伙人还同时承诺:自九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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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在旺典投资的权益份额;本人或本人

配偶在担任九典制药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旺典投资权益份

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旺典投资权益份额总数的 25%;本人或本人配偶从九典制药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职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旺典投资权益份

额。

此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志宏及其关联方朱志云、朱志纯同时承诺:

本人或本人配偶在担任九典制药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时向九典制

药申报本人所持有的九典制药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有九典制药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或本人配偶从九典制药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职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九典制药股份;

如本人或本人配偶在九典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九典制药股份;如本人或本

人配偶在九典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九典制药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股份

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或本人

配偶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按

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作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谢艳萍、郑霞辉、卜振军、李敏、

范朋云、谭军华、熊英承诺:自九典制药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九典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九典制药回购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九典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作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段立新承诺:自九典制药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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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或间接持有的九典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九典制药

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九典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段立新、谢艳萍、郑霞辉、卜振军、李敏、范朋云,谭军华、熊英并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股份锁定

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

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在担任九典制药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及时向九典制药申报本人所持有的九典制药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九典制药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

人从九典制药董事、高级管理职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九典制药

股份;如本人在九典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九典制药股份;如本人在九典制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九典制药股份。

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段斌、梁胜华、卢尚、杨洋作为旺典投资的合伙人

还同时承诺:自九典制药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在旺典投资的权

益份额;本人在担任九典制药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旺典投

资权益份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旺典投资权益份额总数的 25%;本人从九典制药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职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旺典投资权益份额。

此外,段立新、郑霞辉、卜振军、李敏、范朋云、谭军华、熊英同时承诺:

本人在 2016 年 3 月公司增资扩股时新增的公司股份,自上述新增股份完成相应

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6 年 3 月 29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该部分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新增股份。

3、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旺典投资承诺:自九典制药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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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九典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九典制药回购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九典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苏州宝寿、苏州盛世、苏州卓兴、苏州智仕、苏州兴贤、苏州惠康

承诺:自九典制药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

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九典制药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九典制药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九

典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4、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志宏承诺: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且减持

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若实施减持,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志宏的关联方朱志云、朱志纯承诺:本人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

法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下限和股

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段立新、谢艳萍、郑霞辉、卜振军、

李敏、范朋云、谭军华、熊英承诺: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

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且减持价格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另外段立新作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本

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公司股东旺典投资承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 5 个交易日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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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保荐书

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

的说明,并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在锁定期

届满两年内,本企业减持的九典制药股份数不超过目前持有的九典制药股份总数

(包括该等股份因九典制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而增加的股份),减持价

格不低于届时九典制药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股东苏州宝寿、苏州盛世、苏州卓兴、苏州智仕、苏州兴贤、苏州惠康

承诺: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 5 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

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

并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在锁定期届满两年内,本企业减持的九典制药股份数不超过目前持有的九典制药

股份总数(包括该等股份因九典制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而增加的股份),

减持价格不低于届时九典制药的每股净资产。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经核查,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本次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2、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为 11,734.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3、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为 2,934 万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份总额

的 25.00%,不少于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25.00%;

4、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

5、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信息无虚假记载;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下列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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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

计超过百分之七;

2、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

关系。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一)本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11

上市保荐书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

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

等义务。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

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3

(一)持续督导事项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

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 源的制度;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

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情况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

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 的内控制度;

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

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情况。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关联交

易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情形等工作规

则;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

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保荐机构通报将进行的

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

重大关联交易情况,保荐机构将对关联交易

意见

的公允性、合规性发表意见;

3、督导发行人严格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

披露制度。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

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交的其他文件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12

上市保荐书

2、督导发行人在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

后,立即书面通知保荐机构,并将相关资料、

信息披露文件及报送证监会、交易所的其他

文件送保荐机构审阅。

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等规定,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

用性;

2、在项目完成后,保荐机构将及时核查发行

人项目达产情况、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并与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

招股说明书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披露信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息进行对照,如发生差异,将敦促发行人及

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如发行人欲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方案,保荐

机构将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1、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发行人提供对外担保及

履行的相应审批程序情况,督导发行人执行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方提供担保等事项,

已制定的规范对外担保的制度;

并发表意见

2、要求发行人在对外提供担保前,提前告知

保荐机构,保荐机构根据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要求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保荐

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要求发行

人在公告中一并披露保荐机构在募集资金使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

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

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合规性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

要发表的意见;国家法律、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者本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持续对发行人进

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行关注,并进行相关业务的持续培训。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住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电话: (029)87406043

传真: (029)87406134

保荐代表人: 邹扬、李锋

13

上市保荐书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本保荐机构特别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

以及“第四节 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西部证券认为: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西部证券同意推荐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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