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派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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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899 证券简称:英派斯 公告编号: 2017-008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 1539 号)核准,青岛英派斯健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3,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 16.05 元,募集资金总额

人民币 481,5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 48,294,558.28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433,205,441.72 元。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9 月

11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和信验

字(2017)第 00009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适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已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

南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

已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

如下:

开户行 金额(人民 募集资金

户名 账号

名称 币) 用途

青岛英派斯健 健身器材生产

205003407.02

康科技股份有 853110010122610114 基地升级建设

限公司 项目

青岛英派斯健 恒丰银行股份

90855666.00 研发中心建设

康科技股份有 有限公司济南 853110010122610105

元 项目

限公司 分行

青岛英派斯健

61852210.35 国内营销网络

康科技股份有 853110010122610123

元 升级项目

限公司

青岛英派斯健 交通银行股份

48708277.01 健身器材连锁

康科技股份有 有限公司青岛 372005583018000037743

元 零售项目

限公司 即墨支行

青岛英派斯健 华夏银行股份

26827088.35 国外营销网络

康科技股份有 有限公司青岛 12050000001193975

元 建设项目

限公司 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公司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用于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对公司现场调

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丹、徐睿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5%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7、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

应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或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

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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