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药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1204016285

来源:上交所 2017-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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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63 证券简称:大理药业 公告编号:2017-005

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许可

[2017]1600 号),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为 12.5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1,45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5200.08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6,249.9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全部到账,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

具了 XYZH/2017KMA2021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2017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

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截至 2017 年 9

月 18 日专户存

储金额(元)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53050171603800000126 中药注射剂现 161,713,200

有限公司大理白族 代化发展项目

自治州分行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53050171603800000127 补充流动资金 34,543,905

有限公司大理白族 及支付发行费

自治州分行 用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8111901011900246888 药品研发技术 46,996,000

公司大理分行 中心建设项目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8111901011000246969 营销网络建设 28,790,000

公司昆明分行 项目

合计 - - - 272,043,105

注:上述募集资金包含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相关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行签订《三方监管

协议》内容

甲方: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小节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行(本小节简称“乙

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本小节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所辖网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南诏支行开设 1

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3050171603800000126。

截止 2017 年 9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161,713,2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

集资金投向项目中药注射剂现代化发展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佳佳、王明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行《三方监管协议》

内容

甲方: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小节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行(本小节简称“乙

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本小节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所辖网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南诏支行开设 1

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3050171603800000127。

截止 2017 年 9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34,543,905.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

资金投向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佳佳、王明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三)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三方监管协议》内容

甲方: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小节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本小节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本小节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经营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营业部开设 1 个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1901011900246888。截止

2017 年 9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46,996,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

投向项目药品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佳佳、王明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四)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三方监管协议》内容

甲方: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小节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本小节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本小节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管辖网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开设 1 个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1901011000246969。截止

2017 年 9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28,79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

投向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佳佳、王明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特此公告。

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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