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
会议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下午 4 时在公司管理总部会议室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签订《宁波启迪阳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协议之补充
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9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入伙宁波启迪阳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议案,独
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现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与启迪阳明签订
《入伙协议》之补充协议,进一步扩大公司在启迪阳明对外投资过程中的投资决
策权,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启迪阳明签署《入伙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关于公司通过宁波启迪阳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收购中科天玑数据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通过宁波启迪阳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收购中科天玑数
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符合公司战略长远发展的需要,投资的决策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通过启迪阳明收购天玑股份部分股权。
三、关于公司通过宁波启迪阳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北京天玑众创空
间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由于本次公司向天玑众创提供财务资助是公司本次收购天玑股份部
分股权的前提条件之一,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公司通过启迪阳
明向天玑众创提供额度为 1900 万元的财务资助,有利于本次收购天玑股份部分
股权之目的的达成。本次公司所提供财务资助系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
率收取利息,交易公允,且被资助方向资助方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天玑众创提供人民币 1900 万
元的财务资助。
鉴于天玑众创最近一年期末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奥英光电向银行借款及公司为其银行借款提供担
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为奥英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英光电”)
银行借款提供相应担保有利于满足奥英光电目前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符合公
司整体经营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提供的前述担保之被担保对象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主体资格、资信
状况及公司本次所提供的对外担保之审批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国证监会有
关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亦遵循了公司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应
审批程序,符合公司利益,故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鉴于奥英光电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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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剑玉 刘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