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
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
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等相关规定,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锋股份”或“公司”)对股票连续停牌前股价波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结果如下:
公司股票自2017年6月19日起连续停牌,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即2017年6
月16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25.71元/股,停牌前第21个交易日(2017年5月17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26.28元/股,停牌前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累计下跌
幅度为2.17%。同期,中小板综合指数(399101.SZ)累计涨幅为0.49%,AMAC
电子设备指数(H30066)累计跌幅为0.09%。
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的相关规
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等影响,即剔除中小板综合指数影响,华锋
股份在本次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为2.66%,低于20%;剔除AMAC电子
设备指数(H30066)影响,华锋股份在本次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为2.08%,
低于20%。
综上,在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等影响后,华锋股份在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 20%,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相关标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股票价
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
关标准的说明》之签署页)
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