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贵阳新天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事项进行了认真的
核查,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合理变更,符合财
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其变更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1
(此页无正文,为《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俞建春 钟承江 罗建光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29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