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说明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
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交易
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
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锋股份”、“公司”)拟向北
京理工华创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工华创”)的全体股东以发行股
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理工华创 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华锋股份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2 个月内不存在
购买、出售资产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
未发生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说明的核查
意见》之盖章页)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