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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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
币外汇掉期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公司统筹管理外汇头寸,并进行相应
的套期保值。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
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
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
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
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目时间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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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
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单项或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外汇套期保值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40%以内(含 40%)
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外汇套期保值累计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40%的,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
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
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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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
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
露。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财务部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
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报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后方可执行。外汇管理方案中必须明确管理方式、交易规模、币种、风险防范措
施等要素,并且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及时调整方案,确保外汇管理过程不发生较
大的风险;
(二)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银行签订合同并进行
资金划拨;
(三)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
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四)财务部应定期出具外汇套期保值报表,并报送总经理、审计部及证券
部。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外汇币种、金额、交割择期、盈亏情况等;
(五)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
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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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
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
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
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二)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
(三)合理安排相应操作人员,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
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
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一条 当外汇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 财务部应
立即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对操作风险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当发生以下情况
时,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三)财务人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四)公司外汇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五)公司外汇套期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三条 外汇市场出现价格向公司持仓不利方向变动时, 财务人员应及
时预警,财务部应根据外汇市场变化情况及对后市分析预测情况,及时决策是否
进入平仓止损程序,以最大限度减少公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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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
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
下文件:
(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公告,公司披露的套期保值事项至少应当包括:
套期保值的必要性、业务品种、拟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及
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三)保荐机构应就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
控制度是否合理完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
适用)。
(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净利润的 10% 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 2 个
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使之不断完
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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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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