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世科: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9-28 16: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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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22 证券简称:博世科 公告编号:2017-124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风险提示

1、本项目采用 EPC 模式建设,暂估合同价为 30,610.64 万元,约占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6.93%。

2、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3、合同履行期限: 项目总工期为 365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计划开竣

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4、合同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不排除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发生重大变化或

履约风险。

二、合同签署概况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

年6月21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博世科”)参

与了常宁市水口山经济开发区重金属废水深度处理循环利用扩建及管网建设工

程(EPC)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并成为该项目的最终中标人。近日,湖南博世

科与常宁市水口山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常宁市共同签署了《湖南省建

设工程EPC合同》。

三、合同当事人介绍

1、公司名称:常宁市水口山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

或“甲方”)

博览世界 科技为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23447463915

住所:常宁市水口山街道办事处大桥路 68 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段鸣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整

经营范围:土地开发、综合治理及资本运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公共

服务项目投资;房地产投资;工业地产投资;新农村建设 ;基础设施、公共服

务项目代建代管;投资服务;建筑物质材料贸易;商业贸易及物流服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常宁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100%

2、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或“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58000389B

住所: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麓谷基地麓天路 8 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杨崎峰

注册资本:壹亿零捌万元整

经营范围:市政工程设计服务;环保工程设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环保工

程设施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服务;大气污染治理;

固体废物治理;水污染治理;环保设施运营及管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

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环境技术咨询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塑料制品

研发、咨询;塑料板、管、型材制造;塑料制品批发;环保设备设计、开发;环

保设备生产;环保技术开发服务、咨询、交流服务;农副产品、环保设备的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3、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合同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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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是否与公司有经营性往来:无。

5、履约能力分析:本次合同支付资金来源为国家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常

宁市水口山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常宁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是常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控股孙公司,其履约能力、信用

状况及支付能力等方面的风险较低,具备履行并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的能

力。

四、合同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常宁市水口山经济开发区重金属废水深度处理循环利用扩建

及管网建设工程;

2、工程地点:常宁市水口山镇;

3、暂估合同价:30,610.64 万元;

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常发改环资[2016]3 号;

5、资金来源:国家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

6、工程内容:承包人对项目提供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安装与调

试、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其他相关服务,进行 EPC 工程总承包。

7、工程承包范围

(1)扩建 2 万吨/天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回用水泵房及中水循环系统设施,

建设废水收集管网总长 34km,建设回用水管网总长 73km,工业污水处理厂及生

活污水处理厂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施工所需用水、用电、进场道路等)。

(2)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其他费用:含设计费、招标代理费、总承包服务

费、工程保险费、联合试运转费、预备费等。

8、合同工期

365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

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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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工程 100%,国家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检验规范规定的合

格标准。

10、工程款支付方式

(1)项目前期预付款为暂估合同价的 3%,合同签订后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

(2)甲方在中标工程投资预算内,按乙方工程建设进度完成情况支付工程

进度款,采用按月计量,每二个月支付一次的方式,每次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价

款的 70%。

(3)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一个月内,经工程审计决算,乙方提交完整结算

资料后,审计部门六个月内完成结算审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审计时间延误,审

计时间顺延。审计结束后三个月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达到中标工程投资

预算内额度的 95%(质保金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扣留质保期满后无息返还)。

11、相关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

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设计、采购、施工,

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

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

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12、违约责任

(1)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的利润。

(2)承包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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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

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

定解决。

13、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

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

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

任。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

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4、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当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

调解、争议评审或向常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

五、签订本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依托公司在工业废水治理、重金属污染治理等领域多年的技术积累和工程实

施经验,本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湖南博世科成功签订常宁市水口山经济开发区重

金属废水深度处理循环利用扩建及管网建设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合

同,系湖南博世科在上述两个领域技术与实施能力的优势协同与充分结合,表明

湖南博世科在处理大型开发区重金属废水的实力获得肯定,公司在湖南区域市场

综合竞争力再上新台阶。该项目的示范效应及顺利实施,将为后续深度布局湖南

市场获取订单打下坚实基础,同时也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本

次签订合同及后续施工建设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产生影响。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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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及时披露本合同的进展及重大变化情况。

七、备查文件

常宁市水口山经济开发区重金属废水深度处理循环利用扩建(中水回用)及

管网建设工程 EPC 合同及附件。

特此公告。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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