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科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7-09-27 08: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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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科力”、“发行人”或“公司”)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业

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配

售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 号,

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

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

阿科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

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

注,主要变化如下:

1、投资者在2017年10月13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

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7年10月13日(T日),其中,

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30-11:30,13:00-15:00。

2、市值要求:网下投资者在2017年9月27日(T-7日)前20个交易日(含

T-7日)持有的沪市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为6,000万元(含)以上,深

圳市场的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不纳入计算。网上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

万元)上交所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可在2017年10月13日(T日)参与本次发

1

行的网上申购。网上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17年10月11日(含T-2日)前20

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

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

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

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

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

4、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

购。

5、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

上中签结果公告》”),于2017年10月17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

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

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

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7年10月17日(T+2日)日终有

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6、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

量的7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

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中止发行安排”。

7、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

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

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请认真阅读本询价公告

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

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

2

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

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有关本询价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重要提示

1、阿科力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17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7]1721号文核准。股票简称为“阿科力”,股票代码为603722,该

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网上申购代码为732722。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

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

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

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

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初步询价时间为2017年9月29日(T-5

日)9:30-15:00和2017年10月9日(T-4日)9:30-15:00,网下申购时间为2017

年10月13日(T日)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2017年10月13日(T日)

9:30-11:30、13:00-15:00。

请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

网下申购(上海交易所申购平台网址为:https://120.204.69.22/ipo)。通过申购

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期间每个交易日9:30-15:00。关于申购平台的

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服务—IPO业

务专栏—IPO规则及通知中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网下IPO申购平台用户操

作手册(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

3、本次发行不进行网下路演推介;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

大证券”、“主承销商”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将于 2017 年 10 月 12 日(T-1 日,周四),组织本次发行网上路演。

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17 年 10 月 11 日(T-2 日,周三)刊登的《无

3

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以下简称“《网上

路演公告》”)。

4、所有拟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必须在初步询价初始日前一日(2017年9

月28日(T-6日),周四)中午12:00前在协会完成注册,同时需于2017年9月27

日(T-7日)17:00前向主承销商报送核查材料电子版。

5、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并确定申报价格和

申报数量,且应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进行申报。本次网下询价以配售对象为报价

单位,采取申报价格、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同一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

全部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多次提交报价的以最后一次为准。非个人投

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协会完成注册,可参与首

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配售对象申报价格的最小单位为0.01元,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

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

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200万股,超过200万股的部分,必须为10

万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40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

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7、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其报价具体信息将在2017年10月12日(T-1日,

周四)刊登的《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

下简称“《发行公告》”)中详细披露。

8、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9、发行过程中,若网下投资者出现违反《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法律

法规情形的,主承销商会将其违规情况报协会备案。

10、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详细

了解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请仔细阅读2017年9月27日(T-7日)登载于上交所网

站(www.sse.com.cn)的《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全文,《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时刊登于《中

4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5

一、本次发行安排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T-7日(周三) 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2017年9月27日 网下投资者报送核查材料电子版本(截止时间17:00)

T-6日(周四) 网下投资者在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时间12:00前)

2017年9月28日 主承销商对网下投资者报送核查材料进行核查

T-5日(周五) 初步询价起始日(9:30开始)

2017年9月29日 初步询价(通过申购平台)

T-4日(周一) 初步询价(通过申购平台)

2017年10月9日 初步询价截止日(15:00截止)

T-3日(周二)

主承销商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关联关系核查

2017年10月10日

T-2日(周三) 确定发行价格及最终发行数量

2017年10月11日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日(周四)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17年10月12日 网上路演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

T日(周五) 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

2017年10月13日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网上申购配号

刊登《网上中签率公告》

T+1日(周一)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2017年10月16日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T+2日(周二) 网下认购资金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时间截止时点16:00)

2017年10月17日 网上认购资金缴款(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

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中止发行公告(如有)

T+3日(周三)

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

2017年10月18日

销金额

T+4日(周四)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2017年10月19日

6

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本次网下发行采用电子化方式,投资者务请严格按照《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操作。如出现申购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无法正常进行初步

询价或网下申购,请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3)如初步询价后拟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发行市盈率超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

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将调整发行日程,在

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

三周,具体安排将另行公告;

(4)上述日期为正常交易日,如遇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及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

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

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三)发行规模及发行结构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发行规模不超过 2,170 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为 8,670 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25.03%。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302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60%,网上发行

数量为本次最终发行总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四)回拨机制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结束后,根据网上投资者的初步认购倍

数,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

1、网下向网上回拨

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50 倍、低于 100 倍(含)的,发行人和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将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00 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的 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50 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

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如果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低于 50 倍

(含),则不进行回拨。

7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

量进行配售,将按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具体情况

请见 2017 年 10 月 16 日(T+1 日,周一)刊登的《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中签率公告》及 2017 年 10 月 17 日(T+2 日,周二)

刊登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2、网上向网下回拨

网下发行获得足额申购且未出现中止发行的情况,网上发行未能获得足额申

购的,则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

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下配售后仍然申购不足的,由主承销商推荐其他投资

者认购。

(五)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

二、路演推介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公开路演推介。

本次发行拟于 2017 年 10 月 12 日(T-1 日,周四)安排网上路演。关于网

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17 年 10 月 11 日(T-2 日,周三)刊登的《网上路

演公告》。

三、初步询价安排

(一)网下投资者条件

1、基本条款

可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须符合《管理办法》、 业务规范》、 投资者管理细则》

与《配售细则》以及主承销商关于本次网下发行所设定的如下条件,并已在协会

完成注册且为上交所申购平台的用户: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

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 A 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

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 A 股投资经验,具备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需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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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抗风险能力较强。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

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相互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

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

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

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配售对象是指网下

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协会完成注册,可参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

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5)网下投资者需在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T-6 日)中午 12:00 前完

成协会注册,并应当办理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成为上交所网下发

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6)拟参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所指定的配售对象,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

始前两个交易日(T-7 日)为基准日,需在基准日(含)前二十个交易日持有上

海市场非限售 A 股的流通市值日均值应为 6,000 万元(含)以上,深圳市场的

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不纳入计算,市值不满足要求的询价用户不能参与初步询

价。

(7)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

备案方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须在2017年9月27日(T-7日,当日17:00

前)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登记备

案,并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8)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

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2017年9月27日(T-7日,当日17:00前)

完成备案,并能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

统截屏等)。

2、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禁止参与配售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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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配售: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

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

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

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以及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

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

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9)如果股票配售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存在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

法(试行)》规范的情形,包括未按规定在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完成

备案程序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

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网下投资者应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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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

下简称“社保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

下简称“企业年金计划”)与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

保险资金无需提交核查文件可直接参与本次网下询价。

除上述投资者之外,有意向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需于2017年9月27

日(T-7日,周三)17:00前向光大证券完成核查材料报送后方可参与阿科力网下

询价。

1、下载并填写核查材料

网下投资者在IPO网下发行信息网页下载并填写《承诺函》、《网下投资者

基本信息表》、《汇总表》。

下载地址为:光大证券官网首页—光大业务—投资银行—IPO网下发行

( http://www.ebscn.com/main/businessGuide/tzyh/IPOWXFX/index.shtml#ma

rk)。请网下投资者仔细阅读填报说明,按照填报说明的相关要求填写。

请将填写后的《承诺函》与《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打印,签字并加盖公

司公章后(个人投资者签字即可)扫描成电子版本。

2、邮件发送核查材料

请网下投资者将《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扫描件与《汇总表》

Excel电子版发送邮件至光大证券资本市场部指定邮箱(gdipo@ebscn.com)(请

投资者注意压缩附件,整个邮件大小请勿超过15M)。

除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

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之外的配售对象还需下载

并填写《出资人基本信息表》,盖章扫描后将扫描件和Excel电子版发送至上述邮

箱。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

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需发送基金备案证明文件的扫描件。

邮件主题请务必注明“机构+投资者全称+阿科力IPO网下询价”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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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阿科力IPO网下询价”。

主承销商收到邮件后将发送邮箱回执。投资者发送邮件后 1 小时内未收到

回执,请于核查资料报送截止日 17:00 前向主承销商来电确认,确认电话

021-32586253、32586250、32586918、32587507。敬请投资者勿删所提交的

核查邮件,以备主承销商查验。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

网下投资者未按规定提交文件、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或经审查属于《管

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配售情形的,其报价将被视为无效。

(三)网下投资者核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以下程序对网下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和资质进行

核查:

1、在申请材料发送截止日(T-7日,周三)17:00前,如网下投资者未完整

提供申请材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其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超

过截止时间发送的申请材料视为无效。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可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进行核查,如在核

查过程中发现有网下投资者属于前述禁止配售的情况,则拒绝其参与报价或将其

视为无效报价。

3、网下投资者发送申请材料至正式获配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要

求申请参与的网下投资者补充提供与核查相关的材料,可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材料

的原件、协会注册的相关材料等。如网下投资者未按要求提交材料或出现不符合

配售条件的情况,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拒绝向其配售。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是否符合“三、(一)网下投资者”的要求以及比对

关联方。确保符合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

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其确认符合

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以及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

如因网下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网下投资者

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投资者应全力配合光大证券对其进行的调查和审核,如不予配合或提供虚

假信息,光大证券将取消该投资者参与询价及配售的资格,并向协会报告,列

入黑名单,相关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详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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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初步询价

1、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到上交所办

理申购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申购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初步询价期间为2017年9月29日(T-5日,周五)至2017年10月9日(T-4

日,周一),通过申购平台报价及查询的时间为上述交易日9:30-15:00。网下投

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填写、提交其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3、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并确定申报价格、

申报数量,且应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进行申报。本次网下询价以配售对象为报价

单位,采取申报价格、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同一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

全部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多次提交报价的以最后一次为准。非个人投资者

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配售对象申报价格的最小单位为0.01元,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

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每

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200万股,超过200万股的部分,必须为10万

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40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

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

模。

4、网下投资者申购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条件的,以及网下投资者

向光大证券提交的核查材料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

息不一致的;

(3)拟申购数量超过400万股以上的部分或者报价数量不符合200万股最低

数量要求,或者增加的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的申购数量的部分;

(4)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

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5)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网下投资者沟通确认为显著异常的。

5、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时,原则上只能提交一次报价,多次提交的,

13

以最后一次提交的报价信息为准。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申报价格或申购数量的,

应在申购平台填写具体原因。网下投资者每次申报及修改情况将由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投资者黑名单管理

根据《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如果投资者出现以下报价情形,

主承销商将及时向协会报告并公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

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协会按照规定将违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投

资者不得参加网下申购。

四、老股转让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14

五、定价程序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一)定价程序

网下投资者报价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

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

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

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 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

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 10%。上述被剔除的

申购数量不得参与网下配售。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按照申购价格由

高到低进行排序、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申购总量,综合考虑发行人基

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

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二)有效报价的确定

在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的配售对象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将根据申报价格从高到低排列,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同时确定可参与网下

申购的配售对象名单及有效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提

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

确定的发行价格,且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

条件的报价。

六、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13 日(T 日)的 9:30-15:00。《发行

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

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

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不超过《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申

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即申购数量须为:

15

(1)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

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数量;

(2)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大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

其申购数量为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

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

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 T+2 日缴纳认

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资者持有 1 万元以上(含 1 万

元)上交所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可在 2017 年 10 月 13 日(T 日)参与本次

发行的网上申购。每 1 万元市值可申购 1,000 股,不足 1 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

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1,0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1,000 股或其整数倍,但

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

《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2017 年 10 月 11 日(T-2 日,含

当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2017 年 10 月 13 日(T

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

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 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

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

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七、网下配售原则

(一)投资者分类标准

有效报价投资者确定以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参与申购的网下投资

者进行分类,同类投资者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投资者的分类标准为:

16

(1)A类:公募基金、养老金和社保基金;

(2)B类: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

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

(3)C类:所有不属于A类、B类的网下投资者。

(二)配售原则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以下原则配售(以下申

购数量的比例均指占网下发行总量的比例):

(1)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相同,且A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B类的配售

比例不低于C类;

(2)A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小于等于50%、B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小于等于10%

时,按照其实际申购数量在同类申购中足额配售;

(3)A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大于50%、B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大于10%时,按照

其申购数量进行比例配售;且A类的配售数量不低于50%,B类的配售数量不低

于10%;

(4)当依照上述条款(2)或(3)进行配售,而无法满足条款(1)时,

将调低B类10%的配售数量,直至满足条款(1)。

当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时,发行人和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足额配售,若有不足部分由主

承销商推荐其他投资者认购。

上述比例配售在计算数量时将精确到个股,剩余零股按不同配售类型分配给

申购数量最大的投资者;当申购数量相同时,分配给申购时间(以上交所申购平

台显示的申购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投资者的

有效申购数量,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位,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八、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于2017

年10月17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

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

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

17

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

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7年10月17日(T+2日)日

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

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下有效报价

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

违约情况报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

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 2017 年 10 月 17 日(T+2 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

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如果网下和网上

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则中止本次

发行;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少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

的 70%时,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

销。

本次发行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针对本次发行包销情况按照公司建立的

压力测试报告流程进行股票承销项目压力测试,评估发行承销风险,并由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财务部门根据公司包销机制做好资金准备,以备包销使用,确保

顺利发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的股份数量上限为本次公开发行

数量的30%,对应的股份数量上限为651万股。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

2017年10月19日(T+4日)刊登的《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安排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 10 家或剔除最高报

价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 10 家;

18

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

后,剩余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4、申购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 T-2 日确定的网下发行股票总量;

5、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6、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7、在发行承销过程中,出现涉嫌违法违规或异常情形的,被中国证监会责

令中止发行;

8、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实施中止发行措施,就

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在重新启动发行前,需与主承

销商就启动时点、发行销售工作安排达成一致,并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十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核查资料发送邮箱:gdipo@ebscn.com

簿记咨询电话:021-32586833、 32587315、32586838

报送核查材料电话:021-32586253、32586250、32586918、32587507

发行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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