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宁
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续
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多
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7 年度审计工作的
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控状况进行审计;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在对公司 2016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尽职尽责,客观公正地对公
司的会计报表发表了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完整性,我
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仕和 岑 勉 黄贻帅
2017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