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核查意见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及《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列
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
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中无独
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
展,且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同时鉴
于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并不涉及专业事项,我们认为公司可以不聘请独立财
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发表意见。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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