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照光电: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7-09-25 19:46:1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HAIWEN & PARTNERS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515 号静安嘉里中心一座 2605 室(邮编 200040)

2605 Jing An Kerry Center Tower 1, 1515 Nanjing West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200040, China

Tel: (+86 21) 6043 5000 Fax: (+86 21) 5298 5030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应公司的要求,指派杨子江律师及钱珍律

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召开的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

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

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

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

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 深圳 香港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 海問律師事務所 HAIWEN

财富金融中心 20 层 嘉里建设广场二座 2104 室 in Association with Lu & Associates

邮编 100020 邮编 518048 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 16-18 號

20/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2104, Tower 2, Kerry Plaza 新世界大廈 19 樓 1902 室

5 Dong San Huan Central Road 1 Zhong Xin Si Road Unit 1902, 19/F, New World Tower

Chaoyang District Futian District 16-18 Queen’s Road Central

Beijing 100020, China Shenzhen 518048, China Central, Hong Kong SAR

Tel: (+86 10) 8560 6888 Tel: (+86 755) 8323 6000 Tel: (+852) 3952 2222

Fax: (+86 10) 8560 6999 Fax: (+86 755) 8323 0187 Fax: (+852) 3952 2211

www.haiwen-law.com

1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9 月 4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17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17 年 9 月 6 日刊载了《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称“会议通知”),

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相关事项

予以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下午 14:30 在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厦门火炬高新区(翔

安)产业区翔天路 259-269 号)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24 日至 2017

年 9 月 25 日,其中,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17 年 9 月 2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24 日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25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

所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4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3,595,82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27.4778%。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5 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191,564,8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7.1895%;通过网络投

票参会的股东共 3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3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0.2883%。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三、 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的情况

2017 年 9 月 4 日,公司独立董事江曙晖女士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

征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2017

年 9 月 6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

2

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上述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下述表决结果为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

1. 审议《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1,821,7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836%;反对 1,65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54%;弃权 11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57,700 股,占该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833%;反对 1,656,1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090%;弃权 118,0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8077%。

2. 审议《关于制定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1,821,7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836%;反对 1,65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54%;弃权 11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57,700 股,占该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833%;反对 1,656,1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090%;弃权 118,0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8077%。

3.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有关事项的议案》

3

表决结果:同意 191,821,7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836%;反对 1,65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54%;弃权 11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57,700 股,占该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833%;反对 1,656,1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090%;弃权 118,0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8077%。

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就上述议案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统计在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代表及本所律师作为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

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4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

张继平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杨子江

________________

钱珍

签署日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乾照光电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