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环保: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9-25 19: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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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92 证券简称:中环环保 公告编号:2017-021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安徽中环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61 号)核

准,公司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形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667 万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8.78 元人民币,募集资金总额 23,416.26 万元,扣除相关发

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006.83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并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出具会验字[2017]4822 号《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计划投资 募集资金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万元) (万元)

桐城市南部新区污水处

桐城市中环水务有限

1 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工 9,559.30 5,500.00

公司

程 PPP 项目

桐城市城南污水处理厂 桐城市清源水务有限

2 10,064.83 9,106.83

二期工程项目 公司

夏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 夏津县中环水务有限

3 6,390.96 4,000.00

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 公司

宁阳县污水处理厂再生

宁阳宜源中水回用有

4 水利用/中水回用工程项 10,457.24 1,400.00

限公司

5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000.00 -

6 补充营运资金 5,000.00 -

合计 45,472.33 20,006.83

以上募集资金分别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下属支行即徽商银行

合肥太湖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下属支行即中国建设

银行合肥金寨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管理。本公司已将相关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进行了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5 日

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夏

津县中环水务有限公司、桐城市中环水务有限公司、桐城市清源水务有限公司进

行增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使用

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决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

要求,公司分别与桐城市清源水务有限公司、桐城市中环水务有限公司、夏津县

中环水务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了《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甲方 开户银行 丙方 丁方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用 专户余

号 (乙方) 专项账户 途 额(万

元)

1 桐城市 兴业银行 海 通 证 中环环保 499010100 桐城市城南 9,106.8

清源水 股份有限 券 股 份 100250473 污水处理厂 3

务有限 公司合肥 有 限 公 二期工程项

公司 政务区支 司 目、支付与发

行 行相关费用

2 桐城市 兴业银行 海 通 证 中环环保 499070100 桐城市南部 4,400.0

中环水 股份有限 券 股 份 100188946 新区污水处 0

务有限 公司合肥 有 限 公 理厂及配套

公司 政务区支 司 污水管网工

行 程 PPP 项目

3 夏津县 中国工商 海 通 证 中环环保 130201171 夏津县第二 2,400.0

中环水 银行股份 券 股 份 902036793 污水处理厂 0

务有限 有限公司 有 限 公 6 及配套管网

公司 合肥城建 司 工程项目

支行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结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及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按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乙方及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甲方和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恒、幸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次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币,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1 条的要求书面向甲方、

乙方及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丙方

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分别与桐城市清源水务有限公司、桐城市中环水务有限公司、夏津

县中环水务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署的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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