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威复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9-25 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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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99 证券简称:光威复材 公告编号:2017-010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494号)文件《关于核准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获准向社会公

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2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2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3,59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用8,943.2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94,648.80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8月29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

第ZA90391号《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项目及拟投入募集资

金金额如下: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军民融合高强度碳纤维高效制备技术产

1 47,028.13 42,000.00

业化项目

2 高强高模型碳纤维产业化项目 27,144.56 25,500.00

3 先进复合材料研发中心项目 23,805.00 21,148.80

4 补充营运资金 7,161.52 6,000.00

合计 105,139.21 94,648.80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2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

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

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含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威

海拓展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展纤维”))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威海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

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以下简称“华泰证券”或“保荐机构”)公

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帐户

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 资金用途

(万元)

威海光威复 中国银行股份有 236433832308 42,000.00 军民融合高强度碳

1 合材料股份 限公司公司威海 纤维高效制备技术

有限公司 分行 产业化项目(注)

威海拓展纤 中国银行股份有 227333852836 42,000.00 军民融合高强度碳

2 维有限公司 限公司公司威海 纤维高效制备技术

分行 产业化项目(注)

威海拓展纤 中国农业银行股 15560201040017622 21,148.80 先进复合材料研发

3 维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威海 中心项目

分行

威海拓展纤 中信银行股份有 811060101260071196 25,500.00 高强高模型碳纤维

4

维有限公司 限公司威海分行 4 产业化项目

注:由于该项目正在规划设计,待项目准备工作完成后,再将募集资金由公司在中国银行威海分

行开设的专户转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拓展纤维在中国银行威海分行开设的专户。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及开户银各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华泰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汪晓东、张冠峰可以随时到开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4、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第 5 个工作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及邮件的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

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

结束(2020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开户银行、华泰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ZA90391号《威

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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