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1 证券简称:金明精机 公告编号:2017-054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
《关于核准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7]671 号)核准,公司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
数量 35,832,849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2.87 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461,168,766.63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 12,872,878.63 元(其
中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728,653.53 元 )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449,024,541.53 元。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
对 公 司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验 , 并 出 具 了 广 会 验字
[2017]G16044510110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经就本次募集资金的存
放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
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
案(修订稿)》,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额(万元) 募集资金拟投入额(万元)
1 特种多功能膜智慧工厂建设项目 22,822.13 16,426.36
2 农用生态膜智能装备建设项目 16,200.00 11,362.73
3 云端大数据智慧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10,588.16 7,643.49
4 补充流动资金 15,184.30 15,184.30
合计 64,794.59 50,616.88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如本公司已使用银行贷
款和自有资金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投入的,募集资金到位后,
本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该部分资金予以置换。实际募集资金数额不
足以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的,不足部分将由本公司通过银行贷
款、其他融资方式或自有资金予以解决。本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
大会的授权,按照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
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三、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以前,
上述项目已经由公司利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截至 2017 年 7 月 19 日,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自筹资金已投入金额 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项目名称
号 (万元) (万元)
1 特种多功能膜智慧工厂建设项目 4,314.53 4,314.53
2 农用生态膜智能装备建设项目 - -
3 云端大数据智慧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 -
四、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实施
公司募集资金到账前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全部
为公司自筹资金,截至 2017 年 7 月 19 日,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 4,314.53 万元人民币。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的实施,没有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没有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五、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7 年 9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
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 4,314.53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自筹资金。
六、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会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
2、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
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投
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符合公司和
股东利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八、会计师鉴证意见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 2017
年 7 月 19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出具了广会专字[2017]G16044510121 号《关于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
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认
为公司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
明》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要求编制,如实反映了贵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实际情况。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
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会议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并且已由广东正中珠江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
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行指引
(201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
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3、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自筹资金。
九、备查文件
1、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
资金的鉴证报告》;
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