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要求,作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
筹资金事宜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会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
2、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
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暨对全资子公
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暨对全资子公司
增资,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
造成实质性影响,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稳步推进,
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且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符合
全体股东的利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主体暨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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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琛 梁 晓 蔡友杰
2017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