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
[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基础上,对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1、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洪连鸿先生、陈国伟先生的提名和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洪连鸿先生、陈国伟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
们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未
发现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2.3 条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已书面同意出任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认为,上述两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 年修订)》、《公司章程》、《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3、我们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提名洪连鸿先生、陈国伟先
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对上述独立董事候
选人进行选举。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 年修订)》的有
关规定,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备案无异议
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说明。
(此页无正文,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独
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郑学军 黄炳艺 夏海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