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机电: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7-09-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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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作为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

公司和投资者负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同业竞争、关联交易

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 同业竞争

中航机电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中

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直严

格履行不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的承诺,目前机电公司及航空工业并未从事、亦或

促使其控制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未投资、

收购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航空工业及其控制的企业和机电公司及

其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并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公司之间

产生同业竞争。

二、 关联交易

公司在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生产

经营所必需,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其定价原则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司对规范关联交易所采取的措施可行、有效;该等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刘骏民、刘学军、张国华

2017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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