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
文件以及《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
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
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
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满足。
2、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
的实际需要。
3、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
的授权日为 2017 年 9 月 20 日,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拉芳家化股份
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权日的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且不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经营机制,建立和
完善公司对核心人才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17 年 9 月 20 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
6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6 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蔡少河 蔡飙 储小平
2017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