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八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
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以下事项发表事前审核及
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一)事前审核
本次被担保的公司系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
北宜化”或“公司”)的子公司。现应借款银行要求,本次借款银行 2017
年向被担保的公司借款需由母公司湖北宜化为之提供担保。本次借款
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力和公司抗风险能力。
本次担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实际情况。
(二)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本次为重要子公司向银行申请 12,000 万元借款提供
担保,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无违规
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上述担保。本次对外担保不
构成关联交易,此项议案尚须提交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张恬恬 吴伟荣 王红峡 刘桂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