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7-09-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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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

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的成就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公司 2016 年度经营业绩已达到规定的考核目标,未发生公司第三期股

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公司 77 名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准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2016 年度绩

效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不存在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或不能解除限售股份的情形。

3、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全部成就,

本次解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办理限

制性股票相关解锁事宜。

独立董事签名:

金雪军: 吴冬兰:

陈智敏: 毛美英:

2017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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