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05 证券简称:厦门港务 公告编号:2017-40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9月18日(周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9 月 17 日—2017 年 9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18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大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柯东先生;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
293,498,7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31,000,000 股的 55.2728%。
其中,(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 人,
代表股份 293,455,7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264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1
场会议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股份 292,716,0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55.1254%。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43,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81%。
(3)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782,7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1474%。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股份 292,73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89%,
反对股份 766,3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11%,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0953%;反对股份766,3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97.9047%;弃权股份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制订<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股份 293,472,1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9%,
反对股份 2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弃权股份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756,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016%;反对股份2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3.3984%;弃权股份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收购石狮市华锦码头储运有限公司75%股权及增资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股份 293,472,1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9%,
反对股份 2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弃权股份 0 股,
2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756,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016%;反对股份2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3.3984%;弃权股份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修订<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股份 293,472,1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9%,
反对股份 2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弃权股份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756,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016%;反对股份2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3.3984%;弃权股份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鞠慧颖女士、崔丽霞女士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
议召集人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 2017 年度第二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3、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18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