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2017 年 9 月 18 日召开的第
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将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45,000 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
务费用,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
(本页无正文,仅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继续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葛 愿 韦 俊 陈 浩
二○一七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