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普丽盛包装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事项的独立
意见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各位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条件,提
名程序合法、有效。
2、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核,
各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
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独立
董事的任职条件,能够胜任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
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
行人。
因此,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提名姜卫东、舒石泉、姜晓伟、宋安澜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提名
钱和、靳建国、蒋怡雯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报深圳证券交易
所审核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于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变更兼顾维护公司及相关各方
的合法权益,符合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是较为妥善的处
理方式。我们同意《关于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署:李忠、钱和、谢继志
签署日期:2017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