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67 证券简称:周大生 公告编号:2017-031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9月18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18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7年9月17日15:
00,结束时间为2017年9月18日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北路田贝花园裙楼商场三层301
周大生总部大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
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宗文主持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401,008,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83.91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14,774,75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5.873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86,233,44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046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9,069,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89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9,062,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89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5%。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三)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1,0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6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8%;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17%;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5%。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1,0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6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8%;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17%;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 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1,0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6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8%;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17%;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5%。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夏彦、蔡其颖
(三)结论性意见: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0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