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桥起重: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9-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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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 0 2 5 2 3 证券简称:天桥起重 公告编号:2 0 1 7 -0 4 8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9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9 月 17 日—2017 年 9 月 1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7 日 15:00—2017 年 9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北门新民路 266 号公司办公楼七

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肖建平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82,895,2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722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32,606,2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7525%;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0,288,9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698%。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24,119,1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2661%。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

召集、召开和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

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17,250,5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9%;反对 786,1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332,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66%;反对 786,1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3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邓乐安、范洪泉、徐学明、刘建胜、郑正国、楚星群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17,250,5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9%;反对 786,1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332,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66%;反对 786,1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3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邓乐安、范洪泉、徐学明、刘建胜、郑正国、楚星群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17,250,5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9%;反对 786,1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332,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66%;反对 786,1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3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邓乐安、范洪泉、徐学明、刘建胜、郑正国、楚星群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公司董事参与激励基金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82,109,0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72%;反对 786,1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8%;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332,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66%;反对 786,1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3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中明、傅怡堃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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