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瑞世纪:监事会议事规则(2017年9月)

来源:深交所 2017-09-19 0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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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17 年 9 月 18 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

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和《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

要求,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

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

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

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

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

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

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

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

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

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传真、邮件或者专人递送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亦可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以通讯表决

方式召开的监事会,根据监事回传的表决票确定参会人数和表决结果。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

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

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

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第十三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九)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

录。

第十四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

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五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

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

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秘书可以委托监事会办公室代为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八条 关于控股股东“占用即冻结”等情形的特别规定

监事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

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进行监督,对于发现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金、资产的,公司监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提议

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予以罢免。

第十九条 附则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相悖的,从其规定。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监事会审

议。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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