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嘉信: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7-09-19 0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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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华谊嘉信整合

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

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

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

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董事会对《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2017 年度)(修订案)》(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以及《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17 年度)(修订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修订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

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修

订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所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

1

年 9 月 19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350 万股限制性

股票。

(二)关于《公司为全资孙公司迪思公关继续向北京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

供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迪思公关为公司全资孙公司,且其经营情况良好,公司为其提供

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上述担保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上述担保行为。

独立董事:彭松、刘俊彦、苗棣

2017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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