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华恒盛: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9-19 0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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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科华恒盛 证券代码:002335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7 年 9 月

目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股权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 ................................................................................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6

(一)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 6

(二)本次授予情况 ................................................................................................ 7

(三)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 8

(四)结论性意见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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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科华恒盛:指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指《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5.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6.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7.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8.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9. 解除限售条件: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足的条件

10.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1.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2.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3. 《公司章程》:《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4.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6. 元: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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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科华恒盛提供,本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

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

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科华恒盛股东是否公平、

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科华恒盛

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

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

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

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仅供公司本期解除限售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公司同意将本公司报告作为公司本期解除限售事项所必备的文件,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

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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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

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

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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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权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

1、2017年7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7年8月10日,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7年9月1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科华恒盛本次授予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中小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科华恒盛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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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科华恒盛及其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本次授予情况

1、授予股票种类: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的来源为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日:2017 年 9 月 18 日。

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7.93

元/股。

5、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 占本计划公告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股票总数的比 日股本总额的

股) 例 比例

1 汤珊 董事、副总裁 5 0.68% 0.02%

2 林韬 董事会秘书 5 0.68%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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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林清民 副总裁 20 2.71% 0.07%

4 黄庆丰 副总裁 6 0.81% 0.02%

5 黄志群 副总裁 25 3.39% 0.09%

6 姚飞平 副总裁 20 2.71% 0.07%

7 梁舒展 副总裁 20 2.71% 0.07%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

干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 636 86.30% 2.35%

人员(275 人)

合计(282 人) 737 100.00% 2.72%

6、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

件的要求。

7、《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 4 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共计 2 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39 万股变更为 737 万股,激励对象人数由 286 名变更为

282 名,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

与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三)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影响的说明

按照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

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解除限售

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

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

建议科华恒盛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

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

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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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科华恒盛和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中小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

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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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

盖章页)

经办人: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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