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华恒盛: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7-09-19 0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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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科华恒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

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公司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相

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

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

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9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2、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

的实际需要。

3、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筹,公司不存在

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

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9月18日,并同意按照

公司《激励计划》授予282名激励对象737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招行厦门分行申请并购贷款不超过4.35亿,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资

金使用安排。同时,本次并购贷款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

实际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质押所持

有的天地祥云100%股权向招行厦门分行申请并购贷款。

四、关于《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贷款提供担

保的议案》中涉及的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全资子公司降低融资成本,推进经营业务开展。公

司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同意上述担保。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肖虹 游荣义 刘志云

2017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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