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深圳分公司租赁办公室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租赁办公室是基于经营需要,交易定价参照了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
定,符合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二、对《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交易定价参照了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符合公允、合理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五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下接签名页)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签名:
赵先德 邵希娟 邵邦利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