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广
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
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议案的相关
文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和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深圳分公司租赁办公室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深圳分公司租赁办公室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相
关资料进行了审查,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经营需要。双方在协商一致
的基础上达成本次交易,交易的定价公允、合理。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对本项关联
交易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梁健锋先生、梁宏先生予以了回避,会议审议和表决
的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上述关
联交易。
二、对《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相关资料进行了
审查,认为: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对本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时,关
联董事梁健锋先生、梁宏先生予以了回避,会议审议和表决的程序合法、合规,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下接签名页)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签名:
赵先德 邵希娟 邵邦利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